添加日期:2018年1月10日 阅读:1520
1月8号,河北省医改办、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、河北省物价局、河北省中医药管理联合发布《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》。
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,中药饮片除外
《通知》指出,河北省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,包括综合医院、中医院(含中西医结合医院)和专科医院等,可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开展相应改革。
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(中药饮片除外,下同),参照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。
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,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,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,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,同时纳入医保监控系统进行监督。
一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,具体办法依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的医改部门制定。
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公示药品价格
《通知》提出如下要求:
(一)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,严禁价格欺诈、牟取暴利、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;
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,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(二)医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,严格审查申报资料,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改及具体模式,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,医保基金基本可承受,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。
(三)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,加强价格监督检查,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,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
卫生计生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,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建立科学、规范、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,强化行业监管。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,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顺利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对接。
(四)各市医改办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,加强政策宣传,每季度末向省医改办上报期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审批情况。
申请实行改革的程序
(一)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向同级医改部门提交参加改革的申请,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、药品零差率销售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测算、申请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材料。
(二)同级医改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卫生计生部门、物价部门、中医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参改并予函复。
(三)对经审批同意实行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,医改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卫生计生、物价、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,保障其及时顺利开展各项改革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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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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